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射洪县**镇**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射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与罗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人谢某某将罗某某位于本县**镇**村**组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谢某某向罗某某支付首期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00万元,并在**镇**路旁开立“**房产售房部进行房屋销售。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先后与毛某某等15人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340.6325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将上述购房款用于“**酒店装修、偿还债务等。后被告人谢某某资金链断裂,无力继续开发房产,于2016年8月25日与罗某某解除《投资合作开发建设协议书》。毛某某等人因不能按照《商品房预约协议》取得房屋,要求被告人谢某某返还购房款。后被告人谢某某更改联系方式,并逃离本县。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的妻子候某某代其退还杨某某等五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厦门市海沧区嵩屿码头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房屋购买人购房款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洋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