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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合同诈骗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83********,汉族,中专文化,在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居委**楼**座**号之**。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被原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10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学文、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6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3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6 月,王某某(已判刑)以其实际控制的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锡市**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深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不锈钢融资业务,签订《销售合作协议》、《购销合同》等协议,由需货方**公司向代采购方**公司支付购货保证金,再由**公司向**公司指定的供货方**公司等垫资支付全额货款。如需货方未能按约付款提货,将由指定供货方进行回购。如供货方不进行相应回购,**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自行处理在库不锈钢等。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间,王某某及**公司、**公司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低碳钢冒充**牌不锈钢,骗得**公司资金累计人民币2100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经王某某介绍,黄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物资贸易公司、佛山**钢业有限公司、佛山**钢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需货方,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供货方,与代采购方**公司开展上述不锈钢融资业务,并签订多份《销售合作协议》、《购销合同》等协议。期间,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控制的上述公司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低碳钢冒充**牌不锈钢,骗取**公司垫资付款,扣除已支付的购货保证金、购货款等资金,骗得**公司资金累计人民币6500万余元用于归还借款、消费等支出。案发时,**公司处尚有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公司供应的低碳钢3752余吨。

2014年至2016年间,经黄某某、林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安排、指使,被告人谢某某带领工人在租赁的无锡市锡山区**路**号附近仓库、无锡市锡山区**镇无锡**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内以低碳钢钢卷、不锈钢钢卷、仿制的**牌标签等材料制造上述假冒**牌不锈钢钢卷,供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与**公司开展不锈钢融资业务。该假冒不锈钢钢卷外侧和内侧包裹一层真不锈钢钢卷,里面均为低碳钢。上述假冒不锈钢钢卷经运送至**公司指定仓库后,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司人员隐瞒钢卷内部均为低碳钢的事实,假意使用光谱枪仅对钢卷的外侧面和内侧面进行真伪检测,从而使**公司人员误认为是真不锈钢。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共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或搜集的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销售合作协议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库存审计盘点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伍某某、倪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人员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无锡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无锡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实施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力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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