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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身份证号:51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现住:攀枝花市西区**街**号**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4月9日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某因自己的信用卡债务、私人债务无法偿还,也无其他经济来源,为偿还债务,维持日常开销,2019年7月19日,与袁某某签订了《二人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由谢某某出资40万元、占股60%,袁某某出资20万元、占股40%,并约定前期费用5万元由袁某某出资。该5万元费用约定由谢某某负责使用,用于前期加盟、工商登记、场地租赁等费用。当日,袁某某分三次微信转账给谢某某共计29970元,加上之前谢某某欠袁某某的10000元债务抵充投资款,谢某某出具收到袁某某入股资金4万元的收条。谢某某在获得资金后,并未对做二手车交易、贷款业务的经营场所进行租赁,也未与成都车贷公司商议代理二手车代理相关事宜,而是将获得袁某某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

2019年9月底,为继续骗取袁某某财物,谢某某向袁某某出示了一份虚假的《展厅租赁合同》空白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瑞云市场的场地,需要交纳10万元租赁费,谢某某准备以该合同骗取袁某某2万元租赁费。为了慎重起见,袁某某向瑞云市场管理人员核实谢某某租赁场地事宜,却发现谢某某根本没有前往租赁场地,发现被骗后,袁某某在多次催谢某某归还投资款无果后报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接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双方签订的合同、转帐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虚假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299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0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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