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二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2397,初中文化,2016年10月17日任平顶山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至今。住叶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9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9日,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谢某某申请成为郑州******有限公司金星啤酒在叶县的经销商,2015年12月15日开始向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打款购货,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采用先打款后发货的销售模式。2019年3月2日,谢某某不再向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打款购货,金星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中止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谢某某金星啤酒在叶县经销的代理权。
2017年5月10日,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谢某某申请成为******有限公司枝江酒系列在叶县的经销商,******有限公司采用先打款后发货的销售模式。2019年1月26日,谢某某不再向******有限公司打款购货,******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4日中止平顶山市****有限公司谢某某枝江系列就在叶县经销的代理权。
2016年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以金星啤酒、枝江白酒代理商的名义,在叶县境内各乡镇收取92名商户金星啤酒、枝江白酒的预付款。侦查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谢某某收取92名商户金星啤酒预付款662106元、枝江白酒预付款344172元、金星啤酒、枝江白酒无法分清是哪个的预付款合计119805元,以上三项预付款共计1126083元谢某某没有兑付给商户。被告人谢某某收取商户预付款后,采取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将收取的商户没有兑付的预付款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和个人消费,后外逃至广东打工躲帐。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谢某某家属还清18家商户金星啤酒、枝江白酒预付款金额合计643634元。截止目前,被告人谢某某尚有482440元货款无法偿还。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6日到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家属积极偿还部分被害人预付款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92户商户的陈述;
3.证人师某某、、毛某某、晏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孙某某等证言;
4.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112608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安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