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73********,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巷**号**栋**室。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于2019年4月22以淮相公(刑)诉字[2018]334号移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4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3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6刑辖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该案由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判,2019年8月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报(移)诉[2019]8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2 月,被告人谢某某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信任,用孟某某位于淮北市慢城小区的住房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在办理贷款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万某某家庭资产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以万某某名义从淮北市农商银行贷款33万元。所得款项被谢某某用于还债及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黄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蓓蓓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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