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7〕8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任莆田市*****管理处主任科员,出生地为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为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7月2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4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7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于同年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谢某某在担任莆田市*****管理处工程科科长、莆田市*****管理处主任助理、莆田市*****管理处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蔡某某、同案人胡某某(另案处理)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左右的一天,蔡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莆田市*****管理处工程科的办公室,请求被告人谢某某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答应关照,并告知其有一张信用卡欠款人民币3000元未还,要求蔡某某帮忙归还,之后蔡某某就帮助被告人谢某某归还信用卡欠款。
2、2010中秋节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请求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3、2011年春节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请求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4、2012年春节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请求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5、2012年中秋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请求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6、2014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要求蔡某某将其负责施工的***防洪工程**段C3标段中的打桩项目交由被告人谢某某亲属黄某某施工,蔡某某表示答应,后因黄某某联系的施工队要价过高,蔡某某便提议由其自己施工,待完工后以结算工程款的名义将人民币150000元分给被告人谢某某和黄某某,并请求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答应予以关照。2014年底至2015年期间,蔡某某分两次将现金人民币共计145000元交给黄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130000元。
7、2016年春节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请求继续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8、2017年春节期间,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请求继续关照其负责施工的莆田市***防洪工程标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9、2008年中秋节期间,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请求被告人谢某某在进度款审核、现场协调等方面,关照其承建的莆田市***防洪工程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六部桥项目,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10、2010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请求被告人谢某某在变更设计及签证方面,关照其承建的莆田市***防洪工程配套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六部桥项目,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11、2015年中秋节期间,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路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请求被告人谢某某在资金审核方面,关照其承建的莆田市*****段**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12、2016年年初的一天,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请求被告人谢某某在资金审核方面,再次关照其承建的莆田市*****段**段,被告人谢某某收下钱款并答应给予关照。
13、2016年春节期间,胡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附近,送给被告人谢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感谢被告人谢某某帮助其在莆田市*****段**段减少工程资金核减。
2017年7月21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办案人员在莆田市*****管理处将被告人谢某某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员:蔡振武
代理检察员:蔡纪翔
2017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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