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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受贿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18年7月至案发任清远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路**号楼**房,因涉嫌受贿罪,经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担任清远市公安局飞来峡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以保障施工为由,向广东水电二局北江航道工程总承包管理部索取“治安联防费”共计72000元,所得款项由谢某某支配、使用。

201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担任清远市公安局飞来峡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安排辅警袁某某、黎某某聪带领清远市和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安人员,到飞来峡派出所辖区外查扣运砂车十多台。谢某某在不开具任何扣押手续及收款凭证的情况下,向运砂人员索取“停车费”约60000元,所得款项由谢某某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奕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随案移送(涉案款项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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