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乡**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冀T*****小型汽车从深州市**乡**村出发沿通往**乡**村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村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赵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深州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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