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谢某甲,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达报废标准的苏JZ****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村南北水泥路行驶到**镇**村**大桥桥面南侧时发生单方事故,致本人受伤,后被现场处警民警查获,并带至东台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被告人谢某甲的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余某某谢某丙谢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仇荣春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