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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村*****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里**街**号。2012年8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桂NQS****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新路上佳市桥底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3.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子鹏

2020年2月4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里**街**号,联系电话185*******;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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