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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道**路**号**大厦**房。2020年12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做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2月22日涉嫌危险驾驶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至3月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1日2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粤P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源城区沿江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中国建设银行对面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金属护栏发生碰撞,因操作失误车辆又撞向路边的店铺,造成护栏、店铺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37mg/100ml,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5.85mg/100ml。案发后,赔偿护栏损失5400元、店铺损失1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户籍资料;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通行,造成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有前科,鉴于其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一十日,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宇

                                                                                              

2021年3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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