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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6时5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高州市云潭镇往新华方向行驶,途经云潭镇新华河仔口桥路段会车时没有减速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的粤KUJ75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杰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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