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秦某某从重庆市合川区红岗山路出发沿沙坪大道向花果山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川区龙川北郡小区外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辨认笔录;

4. 乙醇检验报告;

5. 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证据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世成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