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现租住武平县**街道**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闽FMQ***小型轿车途经武平县**街道**路**陵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石某乙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善泉
2020年5月20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租住福建省武平县**街道**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谢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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