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河首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陇西县双泉镇碥羊口村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某碰撞,后谢某某继续沿碥羊口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村崖里社路段时与路边韩某某停放的甘A*****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甘A*****号小客车又与前方史某某停放的甘J*****号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0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谢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史某某、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谢某某与三被害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5000元,赔偿韩某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27000元,赔偿史某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2600元,并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文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324****);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