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鄂J****0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绿杨乡黄溪村向洗马镇谢坳村方向行驶,至黄溪村黄三线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受伤。经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谢某甲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5 mg/100ml,遂对其抽取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谢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21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肖雄、谢某丙、许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6.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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