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镇**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云霞,广东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卜正丽,广东君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时48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启动贵A3Q****号牌小型汽时,因操作失当致使该车向后倒车,车尾与由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辽BN7****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谢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3.73mg/100ml。本案事故因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确保安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该事故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硕扬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285003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2张。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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