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23日2时07分许,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在安平县圣姑路与长安街交叉路口查处酒驾与醉驾时,谢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冀T*****的灰色大众宝来牌轿车被查获,经现场民警对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78mg/100m1,随即民警带谢某某到安平县二院进行抽血。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8.15mg/100m1。谢某某对其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物证;
1、 被告人供述;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彬
(院印)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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