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单元**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冀******号黑色斯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天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鹅路与李庄街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11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建原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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