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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卿,男,198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案发时持有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处于罚款1500元及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1220日2045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B****6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120km+100m处(即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北院路段时,被在此设卡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带至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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