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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岑某某**镇**社区**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桂D****7小型轿车搭载陈某由罗定往岑溪方向行驶,19时50分许行驶至国道324线1313KM+250M岑某某大业镇古万路段时,先后与陈某某驾驶的桂D****0小型客车、白某某驾驶的晋A****3、晋A1658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谢某某和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事故发生时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04mg/100ml;经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岑某某**镇**社区**街**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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