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2017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7****的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新赤公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18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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