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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高新区孙村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街道**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5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四轮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彩石路彩石中学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6±4.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的燃油四轮车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72512****、1525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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