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蓟州区人,户籍地为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现住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津A****3号红色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沿蓟宝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三岔口大桥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谢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0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威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