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市**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等人在简阳市三合镇至斑竹村:3km+200m路段与被害人张某某、冷某某靠在路边的三轮机动车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报案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挡获,被告人谢某某拒绝酒精吹气检测。经查,被告人谢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13.4mg/100mL。经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冷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有逃避法律处罚的行为。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德强
检察官助理:陈红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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