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大竹县**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次日由大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S7****大型载客汽车,从大竹县县城往大竹县高滩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大竹县竹石路1公里200米七里沟路段时,经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检查:该客车核载30人,实载54人,超员2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无前科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大型载客汽车从事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虹
检察官助理:王曾晶
2020 年 12 月 20 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1929;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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