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雄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镇**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46分许,谢某某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13.8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雄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水南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查获经过;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祥升
检察官助理:吴雪枝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南雄市*镇**宿舍**号,联系电话:1358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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