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7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墩**号,现住马关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马关县骏城路方向往县委方向行驶。21时35分,行至马关县委红绿灯路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谢某某送检的血液中的定量乙醇含量为12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龙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查获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9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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