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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农场**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SJ****号轻型普通货车到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华侨农场一烧烤店买晚点,并将车停放在华侨农场医院路边。在烧烤店内谢某某又和朋友喝了啤酒。1时30分许,谢某某从停车位上驾车左转横穿公路欲进入华侨农场十三队路口过程中,与赵某某(15周岁)驾驶的从石灰窑往羊耿线方向行驶的云SF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倒地挫划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轿车,造成赵某某和摩托车乘客黄某某轻微伤,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在事故现场查获谢某某。经抽血检验,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59mg/100ml。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黄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伤情鉴定,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慧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476902****。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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