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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牌号为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到****K2+800M处,与吴某某驾驶牌号为云C*****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立新

2019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捌碟,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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