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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6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身份证号码:4310231990********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5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9时4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2.51mg/100ml)驾驶粤S7Q****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龙头路路口路段时,被黄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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