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万柏林区**街道**村党支部委员,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路**院**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路**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释放,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5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万柏林区**酒店附近出发,经**路、**路,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500米左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笔录、陈述材料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路高飞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办**村**路**院**号(电话13073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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