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小区**楼**单元**室;2018年8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21时许,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B****8奇瑞小型轿车,沿甘南镇**大街由西向东倒车时,发生与停放在**大街**中心北门路边的黑B****6起亚小型轿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甘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承诺书、侦破经过;
2.证人周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起
检察官助理:朱雷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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