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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重庆市**公司**分公司职工,无前科。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街**号**单元**号,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3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渝A*****小型汽车,搭载李某某等人从重庆市綦江区滨河大道金域蓝湾小区外“美蛙鱼”饭馆前人行道出发,行驶至滨河大道公铁立交方向限高杆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对谢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20mg / 100ml。随后民警又将谢某某带至綦江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被查获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4mg / 100ml。

    另查明,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

    2.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谢某某实施危险驾驶的事实。有机动车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表证实谢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有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有渝公鉴(乙醇)(2019)37471号鉴定意见证实案发时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 

    3.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现场查获视频资料、行驶距离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有谢某某检举他人犯罪材料,证实其有一般立功情节。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  锴

                                 检察官助理:王  通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苑**号。联系方式:1898385****。

   2.案卷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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