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6********,布依族,专科文化干部,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朋友代某某等人在一起饮酒,席间接到朋友倪某某的电话请求帮助其送生病的婆婆瓦某某到医院治疗。谢某某随即驾驶贵ED****号小型轿车由普安县青山镇街上丽之源餐馆到水桥坡倪某某家中将瓦某某送到普安县青山镇仁康医院进行医治,后又从仁康医院驾车载上倪某某欲返回倪某某家中拿车钥匙。当日21时10分行驶至普安县**镇**路段800米(小地名:青山中学路口)处,被普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送检的谢某某血液(检材编号:JC-DW-2020-2351-01)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1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12.08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孔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居住在普安县**镇**街**组,联系电话13984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0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