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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072943),从兴义市品甸沿补打村通组路往蚂蚁田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兴义市清水河镇品甸二组处时,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贵EW****号小型轿车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谢某某驾驶车辆逃逸被杨某甲驾车截停。经对事故认定,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杨某乙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贺某某、王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造成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宋淑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12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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