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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科右前旗**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科右前旗**二期东门市“**足疗馆”店内帮助嫖客联系卖淫女,达成性交易,嫖客到“**足疗馆”店内与谢某某联系,谢某某介绍卖淫女杨某某与嫖客佟某某在“**足疗馆”店内完成性交易,收取费用200元。谢某某介绍卖淫女张某某与嫖客佟某某在“**足疗馆”店内完成性交易,收取费用200元,谢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出1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谢某某在**园小区北门市“**足浴按摩”店内帮助嫖客联系卖淫女,进行性交易,嫖客高某某通过谢某某联系,联系卖淫女杨某某,然后在“**足浴按摩”店内完成性交易,收取费用200元,谢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取100元。谢某某从2015年3月至2019年11月间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得赃款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人员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世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右前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苹果X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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