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土建工程师,系福建****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州市鼓楼区,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马尾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和同事林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路的**酒楼吃饭,期间谢某某喝了100ml的茅台白酒和4瓶330ml装的科罗娜啤酒,22时许谢某某和同事打的回**的****项目部。2020年6月11日凌晨0时许谢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上绕城高速由**高速口进入高速往连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福州**道**路段,因谢某某驾驶时打瞌睡,闽******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侧碰撞隧道墙壁,车辆翻车,车载安吉星系统启动。经酒精呼气测试,谢某某测试值为123mg/100ml。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0.61mg/100ml。经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的20200001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检测样本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30.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检察官助理:王凯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1363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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