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国家工作人员,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达报废标准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南县**至**公路0KM+500M处,将行人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事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拘役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明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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