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1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S238609KM+850M(东安县**镇**村路口)时,与从东安县**方向往东安县**镇方向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湘******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被告人谢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对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8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被告人谢某某的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湘龙司鉴中心[2019]交鉴字第2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04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了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520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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