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室。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10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3年7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31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谢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100.94mg/100ml。
被告人谢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5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路**号**室,联系电话1317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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