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址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鄂F****3),行至兴阳线1624KM+500m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后民警到场并依法对谢某某、杨某某抽取血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7.97mg/100ml,经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曼
检察官助理:李虎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9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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