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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 北 省 云 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住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7 时33分许,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210.31mg/100ml)驾驶鄂K****9小型普通客车在福银高速公路银福向1008公里附近与王某某驾驶的宁B****6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甲本人及货车乘车人拜某某受伤,两车及货车载运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甲在事发后与拜某某、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病历、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拜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7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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