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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群众,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11021987********,驾驶证号码为4311021987********,准驾车型为C1,大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大厦**房,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宿舍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13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时22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道**小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在酒精测试后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翻越护栏逃跑,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执勤民警抓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4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登记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4.视听材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企图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芳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联系电话为1352874****,担保人李某某联系电话为1342435****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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