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曾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于2010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3时5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2**** 的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乐东县黄流镇往三亚市崖城镇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梅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谢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谢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A2**** 的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起笔录、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居住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电话1878912****、1878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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