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8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松阳县**镇**里村**号,案发前住松阳县**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61****的小型轿车从松阳县城**酒店附近大排档出发,行驶至松阳县西屏街道**路**号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随后被告人谢某某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莲
检察官助理:程 琦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丽水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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