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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28日22时49分左右,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孟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1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于孟津县**镇**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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