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5********,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4月29日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在疫情期间无法执行,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0D760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在**镇**村路段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对谢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检验,结果为153.25 mg/100ml。

2020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状态下再次醉酒后驾驶冀H0D760号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在**镇**村铁路桥附近路段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谢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检验,结果为16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察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查获,在吊销驾驶证并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