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11986********,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镇**村。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冀B*****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文化南路建龙钢铁厂西门口附近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鲁某某、庄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酒精检测鉴定、车辆痕迹检验鉴定;
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薇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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