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41971********,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河北省**印刷厂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红色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东风路口时,发现交警正在查酒驾,便掉头沿槐安路辅路逆向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大经街口,准备继续沿大经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赶到的民警拦停查获。经检测,谢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人朱某某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抽血视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景辉
检察官助理:吕淑昆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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